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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吗?

发布时间: 2023-01-06 浏览次数: 作者: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7号主席令公布。该法自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成为新世纪开始施行的第一部法律。

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法定地位。法律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不但要“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而且“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该法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并“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还规定“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招牌、广告用字,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都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该法对方言和繁体字的使用范围也作了规定。

该法还专门提到了汉语拼音,第十八条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这部法律既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依据,也是每个公民以及各机关、团体、部门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依据。

  实践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提高国民素质,促进教育发展,弘扬中华文化,提升国家信息化水平;对于加强规范管理,推行依法行政,营造和谐语言生活环境;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以及增强国家软实力,都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